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和中小学招生管理部门。
第三条市、区(县、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招生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和落实处理。
第四条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以下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以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3、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内应接收的学生的;中小学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的;
4、提前组织招生的,包括以签订录取协议、承诺录取或收取预录费等形式预录新生的;
5、初中学校(含教职工)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擅自修改初三毕业生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7、中小学校超计划招生的;
8、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的,接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入学的;
9、学校招生公告和招生简章未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内容不实的;用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的;
10、其他违规招生的。
第五条明确责任。区县(市)教育局长是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中小学招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是主要责任人,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经核实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如下处理:
1、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不严格执行《益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改革方案》,或者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给予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在全市区县(市)教育局年度绩效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考核中,不能评优、评先;对区县(市)教育局相关责任人,取消市级(含市级)以上评优、评先资格。
2、学校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退还或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报省教育厅暂停或取消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是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是民办学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3、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名师的,撤销名师荣誉称号,取消其相应待遇。示范性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对在招生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益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益阳市监察局益阳市教育局益阳市人社局益阳市审计局益阳市物价局
2014年5月19日